沈阳市奉天高级中学社团规章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,保证学生社团(以下简称为“社团”)的健康发展,丰富和活跃学 生的课外文化及生活,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,根据国家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奉天高级中学学生社团是奉天高中学生以共同和爱好为基础,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,其会员一般不少于十人。社团可由团委直接命名,也可以自行命名,报团委批准。
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是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,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。
第四条 社团的指导部门为团委,具体管理部门为社团联合会,社团联合会接受院团委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二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
第五条 凡参加社团的成员,必须坚守四项基本原则,学习努力,成绩合格,愿意参加社会活动,有服务精神。
第六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积极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,对社团领导机构进行监督;
(三)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;
(四)特殊情况下,可直接向校团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。
第七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条例及所在社团的章程;
(二)遵守学校及团体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社团管理部门领导;
(三)为社团及上级领导机构提供信息,承担一定工作;
第三章 社团管理与社团活动管理
第一节 社团的指导
第八条 社团在成立时,必须聘请指导老师。
第九条 指导老师应熟悉所聘请的社团的活动内容,并能胜任该社团的指导工作和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工作。
第二节 社团活动管理
第十条 社团活动必须公开。
第十一条 社团举办以下活动须向校团委申请,并由校团委上报校主管领导,经同意方可开展。
(一)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;
(二)与校内其它部门或校外单位、团体、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;
(三)邀请校外人员开设讲座、作报告等;
(四)涉及宗教、民族内容的活动;
(五)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的重大活动。
第十二条 社团在申请举办活动时须提交如下书面材料;
(一)活动的名称、目的、内容、方式、人数、时间、地点、主办单位、负责人等;
(二)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;
(三)指导老师的意见;
(四)活动经费来源和数目;
(五)所有书面材料均用A4纸打印。
第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的张贴物、刊物及其它宣传物品的管理,按照学院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,不得与学校的规章制度相违背。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,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,但须经社团部批准方可使用。
第十四条 未经校团委、社团部或所在社团批准的一切活动言论稿件均不代表该社团,违纪者将予以追究。
第三节 社团的财物管理
第十五条 社团的财物归学校及社团所有,用于开展社团活动,任何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
第十六条 社团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、社会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十七条 社团应设专门管理财务的人员,负责记录各种形式的收入、支出。社团每学期必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,以供、社团部检查及成员监督。
第十八条 社团解散时,财物须移交社团部代管,原社团负责人须出具财务清单。
第四章 奖惩制度
第十九条 社团部对有突出表现的社团予以表彰。
第二十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:
(一)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的社团名义开展活动;
(二)登记、注册中弄虚作假;
(三)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不符;
(四)开展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;
(五)开展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的活动;
(六)财务及办公场所混乱;
(七)其它违法违纪行为。
第二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对违纪社团应责令其暂停活动,经整顿并从新注册后方可活动;情节严重者,由社团联合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五章 社团的解散
第二十二条 经社团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同意,可以自行解散,并报社团部备案;
第二十三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,社团部应当责令解散:
(一)违纪情节严重;
(二)社团成员不足十人;
(三)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,机构瘫痪;
(四)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;
(五)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。
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解散应及时向校团委进行申请并作注销登记。
第二十五条 社团解散后,应由原负责人协同团委处理好善后问题。
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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